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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题难点考点[赞]很重要!背熟考研...来自大学考试笔记墙...(考驾驶证1000道题)

2023-12-23 作者:gong2022




??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务员,而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还将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上述第93条的规定,可以将国家工作人员依据认定标准的不同大致划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根据所在单位的性质进行认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类,基于委派关系认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类,基于所从事的工作认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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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第一种以及第三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多无争议,而由于国企改制等现实情况,第二类“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成为争议的焦点。

第一个,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此条规定从消极的角度对我国《刑法》第93条关于第二类“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进行了重申

,强调了委派关系是第二类“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关键所在。

第二个,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此条规定明确了“委派”的认定标准,即具备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形式要件,同时需具备代表委派组织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实质要件,此外还需具备委任、派遣等将本不属于该单位的被委派人员转化成该单位成员的身份转变过程。

第三个,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修正)】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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